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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年利率30% 无法归还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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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青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某公司)以需要增大投资为名向公众借款,直至半年后公司关闭,共向刘某某等30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122.5万元,因无法归还到期本金,青某公司番禺地区负责人安某军被,并处罚金六万元

雇佣宣传

  许以24%-30%的年利率

2012年9月底,安某军受雇佣在番禺市桥大北路成立了青某公司番禺办事处,自己任销售总监,同时,安某军还招揽了8名业务员和一名销售副总监,负责番禺办事处业务。

2012年10月,安某军以青某公司自建品牌需要增大投资的名义向公众借款,借款期限半年至一年,并许以24%-30%的年利率,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安某军授意业务员通过派传单的形式向大众宣传,吸引社会群众向青某公司借款。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安某军及其聘用的业务员共向刘某某等30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122.5万元并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安某军按收到的借款总额的5%收取提成款,共获利人民币6.35万元,8名业务员按各自吸引的借款总额的4%收取提成款。半年后,2013年5月,因无法归还到期本金,被告人安某军等人就关闭青某公司番禺办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安某军在武汉被抓获。被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安某军是受雇佣并按照指示工作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且主动将其犯罪所得6万元退回,是一个典型的认罪案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有利于被告人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被告人虽是受雇请从事非法吸存活动,但被告人作为本地区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投资宣传介绍、开发吸引客户投资,同时又雇佣业务员并指导开展非法吸存业务被告人的作用是显著的故此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安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安某军退出的赃款60000元根据本案各被害人的本金按比例予以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116.5万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涉及人员多、集资手段新、涉案金额大、维稳难度高等特点,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受害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法官提醒,不要轻信任何“高利息”“高回报”的承诺,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应当冷静分析。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出借款项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利息,要考虑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以及平时为人和信誉,注意风险防控等实质性问题;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避免上当受骗。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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