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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定期返还型重疾(二)PICC中国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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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比较喜欢单刀直入,既然卖保险的我们就好好的把一亩三分地耕耘好,产品解剖是首要必备技能。

长话短说今天继续分析少儿定期返还型重疾:


PICC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出品的人保寿险金色童年两全保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一、先贴出以0岁男孩享受50万保额的简易保障解读图:



重大疾病病种(59种)




轻症疾病30种:




二、详细条款:

(一)保障条款

产品特点:具有重大疾病、身故、全残保障及生存返还功能的定期健康类产品
等待期180日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人保寿险附加金色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二)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5.7)、猝死(见5.8);
       (3)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8)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9)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10)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11)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但投保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7)投保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8)投保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投保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因该产品组合较完善,故而免责也较多。还是那句话,合适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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