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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甲系一民营企业,其通过某银行乙向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丙发放委托贷款1900万元。甲乙丙三方分别作为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年利率为22.4%,如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构成贷款逾期,按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后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息,甲方以乙方名义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委贷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33.6%,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利率(含罚息和/或复利)超过年利率24%,?
一、,委托贷款约定年利率超过24%并无明显法律瑕疵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分为三类,分别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司法实践中,委贷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一般未超过24%,但也有个别超过24%。
,逾期利率按规定计收罚息。,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即使是借款期限内年利率在24%以内,如加上30%-50%的罚息,利率很多都会超过24%。我们认为,,委托贷款约定年利率超过24%并无明显法律瑕疵。
二、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最高院倾向于委托贷款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打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即委托贷款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经过大数据检索,我们发现,,,即认为委托贷款本质应属民间借贷,有关委托贷款利率的纠纷裁决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进行主张不予支持。
后台回复可获得案例链接
1.(2015)民申字第3537号
2.(2016)最高法民终790号
3.(2016)最高法民终493号
4.(2017)最高法民终884号
5.(2017)最高法民终197号
作者简介
张长健 律师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私募基金、投资与并购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民商法硕士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英语辅修二学位
联系电话:18581878545
电子邮箱:cj_zhang@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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