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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连续13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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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这是我省从2005年起,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是,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通知》明确,调整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确保2017年8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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