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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2018年度领取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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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为什么要开展领取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有效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工伤定期待遇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需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二、哪些人需要进行资格认证?

1、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领取伤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下简称需认证人员。

2、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于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2018年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本年度不需要认证。

三、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资格认证?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应当在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资格认证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以当地社保部门通知为准。

四、如果不认证会产生什么影响?

1、企业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规定时间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其待遇将于2018年7月起暂停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参与资格认证而暂停待遇发放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资格认证时间,坚决不违反相关规定,可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2、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经重新资格认证的,停发月份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因单位没有及时通知本人造成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停发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停发月份的相关待遇;由本人原因造成待遇停发的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由单位、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资格认证时间,坚决不违反相关规定。                                                                           

五、到哪里进行资格认证?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需认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由原工作单位办理。

(二)企业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需认证人员。

1、居住在本地需认证人员,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退休证到当地社保局即可办理资格认证。地区社保局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二十八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人才资源市场B厅,16路公交车可达。

    2、居住在本地、因高龄或重病等行动不便的需认证人员 ,可由家属通过电话或者到经办机构预约上门认证,联系电话2671120,联系人宋彦才。

     3、不在本地居住的需认证人员,社保部门可通过网上认证。办理流程:需认证人员所在单位人事干部或亲属向参保地社保部门提供异地居住人员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参保地社保经办人员上传信息、随机打印出具《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需进行资格认证的本人携带此表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完成认证后将数据传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4、异地居住的享受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可由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协助认证,并将鉴证后的《认证表》邮寄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5、国外定居的,;但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定居的,应当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6、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民政事务总署”或“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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