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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丹邦科技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三大问题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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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开展了资金占用审计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将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检查发现,丹邦科技子公司丹邦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邦)银行账户2019年底同时存在多笔大额销售回款和多笔大额设备采购预付款,你们自公司获取了香港丹邦银行对账单的复印件,对于该对账单的可靠性,你们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香港丹邦自2017年初至2019年陆续以预付大额款项形式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设备,后续对应三类资产:未收到设备的,形成其他非流动资产;设备已到货但未安装调试完毕的,形成在建工程;设备已安装投产的,形成固定资产。检查发现,你们对于公司大额设备采购相关的审计不到位:

一是关于在建工程。上述在建工程中的设备实际付款时间均在2019年以前,你们对于期初余额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部分设备2018年已报关到货,部分2019年报关到货,但截至2020年6月底审计报告出具时仍处于未拆装状态,你们对于该部分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二是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香港丹邦于2017年支付1,840万美元设备采购款,截至2020年6月底审计报告出具时仍未收到设备。对于该部分非流动资产期初余额的真实性、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坏账风险,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丹邦科技部分客户为境外主体。检查发现,你们发出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收件地址均在境内,且某公司询证函回函上所盖印章的公司名称与销售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对上述询证函的异常情形,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含军、戴勤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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