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连续十二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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