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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存款变基金引发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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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1月4日,市民苏某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反映,称其于2017年9月19日去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当时告诉柜员想存一个利息高一点的存款,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将其23.8万元购买了两笔开放式基金。据投诉人苏某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购买的是基金,只是告诉工作人员要存利息高一点的。2017年12月份,苏某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其中一笔金额为15.8万元的基金,产品成立日期显示为2017年10月31日而非9月19日,投诉人苏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部分存款延迟一个多月才给存入,而且自己从未要求购买基金,现在两笔基金均亏损,是银行工作人员造成的,遂投诉至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某银行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据调阅查询相关资料,苏某9月19日属自愿购买新发基金,银行留存的相关风险测评、销售合同和凭证资料上均有苏某本人签字确认,销售合规。因所售基金有募集期和封闭期,苏某购买的15.8万的基金成立日期是2017年10月31日,但9月19日至10月31日这段期间银行以活期利息计算。因近期股市走势不理想,共损失1100元左右,某银行已按苏某要求将持有的两笔基金全部赎回。投诉人苏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协会工作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

本案中,苏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风险测评、销售合同和凭证均由本人签字确认,销售合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且苏某无法举证某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存在违规行为。

案例启示

1.金融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契约精神,,减少金融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消费者年龄及文化层次,耐心、主动、细致、规范的对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自觉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属性、特点,风险,不虚假宣传,不随意夸大理财产品收益,针对金融知识较缺乏,风险意识较少的群体,应根据其理解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

3.金融消费者应加强自身金融知识的学习,,增加相关金融类法律法规、理财产品的知识储备,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理财产品,避免被误导,严守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对自己的决策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转自“ 日照金融消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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