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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政3月1日起执行,合肥车位新政,阜阳维修基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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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新政!合肥住宅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不得捆绑销售、业主只能买2个!3月1日起执行,违规者不办理网签!


2018年0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据通告中表示,该《通知》2018年3月1日正式执行。


具体新政如下:

一、市区全面按规定销售

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住宅小区车位满足业主需要

项目建筑区内规划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

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按车位配置比例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四、履行增购程序可购买第2个车位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五、非住宅项目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六、退房即退车位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七、车位转让只能是项目业主

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八、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九、开发企业不得向非业主租售车位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十、违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十一、3月1日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总得来说,与旧规不同,业主在尚有车位未售的情况下,可按程序增购一个车位。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


小区业主若想出售、赠与车位,“买主”也必须是本项目业主。这样的新政无疑对车位销售市场进行了约束!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将从3月1日起实施


100平方米房屋可以少缴5000元左右


以前

目前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政策是按照总房款的百分比收取,其中带电梯的楼层缴纳总房款的2%,无电梯的缴纳总房款的1%。


今后

新印发的《规定》明确,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m2的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m2的标准交存;公开出售出租的有固定配套设施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m2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


按照新的标准,市民购房时缴纳的维修资金将大幅降低。,目前新建的房屋基本上都配备了电梯,以面积100平方米、价格80万元的房屋为例,老标准需要交存1.6万元,新标准只要交存1.1万元。

按照规定,2018年3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的物业,由业主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新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2018年3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初始登记前,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新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需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交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维修资金将实现安全保值增值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市维修资金办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具体来说,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2-3年定期存款,并执行上浮利率标准。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程审价机构预(决)算审价费用、应急维修项目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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