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6〕28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一级335元,二级320元,三级305元,四级290元。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五级240元、六级225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 二、2016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为4740元。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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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
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级335元,
二级320元,
三级305元,
四级290元。
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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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
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
在原享受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其中增加额不足下列金额的按下列标准调整:
五级240元、
六级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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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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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
增加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调整。
无锡十年工伤保险待遇平均工资标准简表
年度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执行起始时间 | 文号 |
2006 | 2086.5 | 2006/7/1 | 锡劳社工(2006)4号 |
2007 | 2475 | 2007/7/1 | 锡劳社工(2007)6号 |
2008 | 2896.5 | 2008/7/1 | 锡劳社工(2008)4号 |
2009 | 3166 | 2009/7/1 | 锡劳社工(2009)4号 |
2010 | 3552 | 2010/7/1 | 锡人社发(2010)81号 |
2011 | 3869 | 2011/7/1 | 锡人社发(2011)170号 |
2012 | 4293 | 2012/7/1 | 锡人社规发(2012)4号 |
2013 | 4740 | 2013/7/1 | 锡人社发(2013)161号 |
2014 | 4740 | 2014/7/1 | 锡人社发〔2014〕161号 |
2015 | 4740 | 2015/7/1 | 锡人社发(2015)242号 |
2016 | 4740 | 2016/7/1 | 锡人社发(2016)2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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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小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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