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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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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看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字眼来约定利息的计算,但是依据这一主张或判决确定的权利(或义务)究竟指向的金额是多少,往往令人摸不着头脑。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根据2004年2月1日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因此,同期贷款利率是由央行不定期公布的一个利率标准,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适用的是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调整标准。即:

对照上述的利率标准,若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或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不超过1年的(含1年),则适用4.35%的利率计算利息;若为2年,则适用4.75%的利率,以此类推,注意表中载明的均为年利率。

另外,本人想要延伸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2013年1月1日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加倍的问题,以往常有简单的以2倍来计算,但问题是2014年8月1日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由此可见,以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应当区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更好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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