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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不终止,西乡塘区法院时隔两年为申请人追回4.8万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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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下午,,被执行人魏某当场偿还48000元委托款。

。2011年,申请执行人张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执行人魏某相识,魏某称可以帮忙介绍大学入学名额给学生上学,介绍成功要收取相应介绍费。心动的张某于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8000元汇给魏某,委托其为两名未达到高考分数线的学生办理入读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事宜。收到钱后,魏某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操作大学入学资格,因为最终没有成功,魏某向张某出具了返还54000元的欠条。经审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合同无效,魏某返还张某委托费用54000元。


判决生效后,魏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拒不履行。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找不到被执行人魏某,经查控无财产从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并未将案件“束之高阁”,而是继续将被执行人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按规定定期查询其名下财产,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即恢复执行。

,拖延近两年后,因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处处受限的被执行人魏某主动联系表示愿意协商还款。经协商,魏某退还张某委托款48000元,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在和解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当场清点欠款

申请人在和解书上签字确认

双方当事人向主办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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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误解,,生效判决就“打了白条”。在这起委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经查控无财产从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终本后列入失信名单、定期查控财产等工作还在进行,为案件恢复执行并最终结案创造了条件。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

也有“执行不能”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

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相关人员配合程度等都有影响。,查人找物等现实困难使大批案件不能得到最终实际的执行。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执行不为,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和能力,,这种情形称为消极执行”、“执行不力”;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和“消极执行”、“执行不力”有着本质区别。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就算法官们使出“洪荒之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终结执行。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放任不管”,还能“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不能”案件常采用的处置方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

所以,申请执行人不必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恐慌,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误会和不理性的投诉。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言银娇

图片来源:

编辑:杜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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